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校内评审工作,确保推荐人选质量,提高留学效益,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基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学校与留基委合作的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以下简称青骨项目)。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留基委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设立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青骨项目评委会),负责申请人的评审、推荐工作。青骨项目的校内评审及管理工作由干部人事处负责统一组织。
第四条 建立青骨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以下两类校内专家组成: (一)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3个月以上的出国留学经历的校内专家; (二)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青骨项目评委会成员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及青骨项目评审专家库成员组成。干部人事处根据申报人所在学科组情况,在两类青骨项目评审专家中各抽取3名专家,与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共同构成青骨项目评委会。
第六条 青骨项目评审专家库由干部人事处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每年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评审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青骨项目校内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方式。根据申请人所在学科组选定评审专家后,召开青骨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申请人自我陈述。申请人从学术业务水平、出国学习研修计划、国外留学单位及导师情况等方面进行自我陈述。
第九条 申请人回答评审专家提问。
第十条 专家评审。与申请人同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从申请人学术业务水平、出国学习必要性、国外留学单位水平及意识形态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根据《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由评审专家讨论后统一逐项打分。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根据打分及综合评审情况确定是否推荐。
第十二条 经青骨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的申请人,提交教职工国外进修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三条 经教职工国外进修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人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若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3年之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等相关工作纪律。涉及本人或亲属参加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报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和其他未尽事宜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留学基金委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