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团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团委各部门、学生会、各系(院)团总支:
按照学院总体安排,学院团委制定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团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请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抄报:学院党委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团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院团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团委各部门、学生会、各系(院)团总支的作用,促进共青团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1、学院划拨的团委专项经费。
2、收缴团费。根据团中央及上级机关团委关于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学院团员按每人每年1.2元标准,由各系(院)团总支收齐,于每年12月5日前上缴团委组织部。团委组织部按25%比例上缴全总机关团委。剩余团费由团委对帐后,返还各系(院)团总支。
3、社会单位提供的赞助经费。
二、使用范围
1、办公费用:团委用于购置、维修办公设备费用。
2、会议费:团委召开团委委员会议的费用;团委参加团中央、北京团市委、全总机关团委等会议的费用。
3、团务用品费:团委用于购买团章、团徽、团员证、工作手册等费用。
4、资料费:团委用于购买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资料、团干部及团员培训资料等费用。
5、社会实践费:团委用于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的费用。
6、奖励费:团委用于奖励在团日活动、社会实践、各类比赛等评选中获得优秀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的费用。
7、学生团体活动费用:用于学生团体日常活动的费用。
8、大型活动费用:团委、学生会组织大型活动的费用。
9、劳务费:团委用于在学生大型活动中担任评委或指导教师的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10、其它:上述项目未涉及到的用于团委工作的其它费用。
三、 审批及使用原则
1、所有团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经团委办公室审核登记后,必须交团委书记审批签字才能进行。团委各部门的经费报账实行部长负责制。学生会的经费报帐实行学生会秘书长负责制。其他人员报账,团委办公室一律不予接受。
2、团委经费专款专用。如使用超过5000元,需报分管团委工作的领导审批。如超过10000元,需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3、不得将赤字转入下一年度报销。
四、使用及报销程序
1、每学期初,团委委员会根据团委学期工作计划,商议确定团委各部门及学生会的本学期经费预算。
2、团委各部部长和学生会秘书长每月汇总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填写《团委经费使用登记表》。审核汇总发票,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后,将《团委经费使用登记表》和《费用报销单》一并交团委办公室审核记帐,团委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团委书记签字,到财务处报销有关费用。
3、单笔经费超过500元的项目,需由2人(或以上)经办。
4、团委每月召开全委会,审议监管团委各部门和学生会的经费使用情况。
5、团委各部门和学生会如将划拨经费提前使用完毕,团委原则上不予以补充,超出部分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6、团委开展活动时,视活动情况,适量划拨各系(院)团总支活动经费。
7、学生会和学生团体举办活动时,经批准,可以接受社会赞助。学生会和学团部的外联部具体落实合作事宜,其他部门不得擅自与社会单位接洽。由学生会秘书长和学团部部长与社会单位签订赞助协议,赞助经费由学生会秘书长和学团部部长进行统一管理(将赞助经费的20%作为奖励返还外联部)。有以下情形者免去学生干部任职:1、未经批准,接受社会赞助者;2、以组织活动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谋取私利者。
五、相关说明
1、发票必须是国家正式发票,背面必须有两人或以上经办人的签字和用款说明。单张发票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含)。遇有超1000元的单笔开支,必须申请使用转账支票。
2、其它未尽事宜,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团委、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