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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部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4-01-01

 

 
基础部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部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教师的科研和学术水平,鼓励教师积极申报与承担高层次、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使科研项目取得良好的科研成果,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院级科研项目、教改项目和其他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在该项目结项当年可自愿申报一次性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第三条  基础部项目配套经费,当年结项,当年使用,配套经费的余额下一年度不能再使用。
 
二、  配套经费标准
第四条  基础部项目配套经费按结项发表论文的级别计算,结项发表多篇论文,以最高级别为准,学院学报按一般期刊计算。具体如下表:
结项论文级别经费配套表
序号
论文级别
配套经费(元)
1
中文权威期刊
4000
2
中文核心期刊A
2000
3
中文核心期刊B
1000
4
一般期刊
500
 
三、  配套经费的来源
第五条  基础部项目配套经费来源于部门的四项教学经费。
四、  配套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   配套经费使用办法与部门四项教学经费的使用相同。
第七条  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有利于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科研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八条  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配套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于结项后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由科研秘书记录存档,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配套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打印等费用,以及必要的书籍资料购置费等。
(二)国内调研差旅费:用于项目研究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三)成果出版费:用于项目成果的出版补助及论文版面费。
五、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础部负责解释。                                                    
 
基础部
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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