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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内部管理,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推进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和管理效率,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的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术科研、奖惩等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4.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5.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6.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7.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系主任等人员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本部门工会主席应列席会议,并参与所涉及事项的讨论决策。根据议题需要,还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学科建设、劳动教育专业委员会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劳动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更改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个别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形式。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应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定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政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通报,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劳动教育学院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