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教职工,可以从今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专项附加扣除。自3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即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教职工可以在本年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通过办理年度汇算补充符合条件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在2021年度汇算中不能填报。
财务处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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