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办发〔2014〕33号)的规定,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并结合学校实际,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拟接收预备党员、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的内容
包括对公示对象的组织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年级、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奖惩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时间、拟接收预备党员时间、转为正式党员的时间、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如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监督电话等。
三、公示时间及形式
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各党总支、党支部在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公开栏、宣传橱窗、电子显示栏进行公示。
四、有关要求
(一)对拟发展对象,从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发展对象并政审完成之后、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之前进行公示。
(二)对将要转正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前公示。
(三)公示期间凡以组织名义反映情况或问题的,要在反映情况的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口头反映情况的,应由该组织的有关负责人出面反映。
(四)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或举报问题的有关信函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电话;口头反映情况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证件。
(五)对匿名举报,线索清楚的,应进行调查核实;线索不清楚的,可不予调查。
(六)对反映情况、举报问题的群众要予以支持和保护,严格为其保密,如有违反纪律,泄露群众反映、举报的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反映情况、举报问题要实事求是。对故意造谣中伤、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公示结果的处理
(一)对于公示期间师生的问题,涉及到公示对象的,由所在单位党支部指派专人进行调査核实;涉及到党支部的,由上一级党组织或校党委组织、纪检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调査结果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反馈。
(二)对党员、群众无异议、具备条件的公示对象,应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讨论其入党或转正。
(三)如公示对象确有问题,作如下处理:
1.属发展对象的,经支部大会讨论,提出能否发展的处理意见。
2.属预备党员转正的,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是否按期转正的决定:①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对党支部不坚持党员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上一级党组织要责令其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将公示结果填入《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或《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作为入党档案材料之一,连同入党或转正审批所需材料一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六)对于通过公示发现问题而暂缓发展或不发展、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党支部要指派专人进行个别谈话,明确指出存在的不足或问题,做好思想工作。
六、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