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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邓雅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启示

●观点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早期探索、健全完善及法治化规范化三个阶段。回顾这段发展历程,有助于工会工作者更好地参与推动制度的实践与创新。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建立开始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推动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有效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也是积极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早期探索、健全完善及法治化规范化三个阶段。回顾这段发展历程,有助于工会工作者更好地参与推动制度的实践与创新。


为适应企业公司化改革需要,1992年6月,国家体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文件,对职工监事制度作出规定。不过,这些文件未对职工董事作出明确要求。而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不仅明确提出董事会、监事会都应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出任,还更为具体地规定了实施要求,比如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并对后者负责。


1993年公司法颁布,正式确立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其中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设立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职工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董事并未作出规定。1995年,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在试点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这一阶段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呈现出试点推广、逐步建立的特征,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随后,公司法在199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人员组成和职权的相关规定,但仍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董事作出规定。为了适应非公企业公司化发展需要,公司法在2005年进行了大修,允许非国有公司为主体或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同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改善了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2012年印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是我国首次以六部委共同颁布规章的形式全面规范企业民主管理的制度,明确非公有制企业也应实行民主管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这一规定为非公有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这一阶段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被推广到所有形式的公司,职工监事制度得以强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企业民主管理法治化建设得到长足发展。2016年,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将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写入公司章程,从源头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地位和作用。2023年,公司法进行修订。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扩大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至此,我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向着法治化、规范化发展不断迈进,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逐渐臻于成熟。


回顾历史,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发展,为做好新时代工会工作带来启示。


第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是公司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方式。工会应进一步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多种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确保职工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


第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企业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在新时代应更加积极地履行维权和服务基本职责,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这些可以通过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有效实施加以实现。


第三,完善具体措施,为制度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规范履职程序,畅通双向信息渠道,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能力。把其综合素质提高纳入人力资源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其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能力,夯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基础。



(来源:工人日报》2025年05月26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