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研字[20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基本条件
第二条 在我校有正式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达到下列要求者可以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国家对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凡我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环节,并参加社会实践与教学实践,考核合格,已定稿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推荐,经系(院)负责人同意后,可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做出的成果。无学术不端行为,工作量不少于1年。
选题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
内容要强调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质量要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结构严谨,资料充分,注释规范,方法得当,语言精炼。
用中文撰写,字数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正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符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基本要求以及相应的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第四条 通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后,论文答辩的申请、审批与组织,需聘请2位(含)以上与论文主题的研究方向有关的副高(含)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来自外单位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答辩委员会由5至7位有副高(含)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不少于1/3的外单位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主席应有硕导资格。如答辩不合格,答辩委员会可以做出申请人在3个月后修改论文补答辩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补答辩决议、或逾期未申请补答辩,学位申请人须延期一年毕业;若补答辩仍不合格,学位申请人则不得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学位申请人作补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一般应为原答辩委员会。
外单位专家,是指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单位的专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者;
2.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受记过以下处分而无悔改表现者;
3.考试作弊者或剽窃他人学术文章;
4.学习期满未修够规定学分者;
5.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
6.其他不宜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三章 硕士专业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承担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审核工作。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组成。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副校长担任,委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由分委员会主任提名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任期3年。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 提出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细则及相关学位制度;
2.审核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3.审核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
4.审核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 审核撤销已授学位建议名单;
6. 其他与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常设在研究生处学科与学位科,负责处理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1.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增加研究生毕业学位授予批次,可由主任决定增开会议。
2.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核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等建议名单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3.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核学位授予名单时,不得以与学位授予无关的因素影响分委员会的决定。
4.凡因工作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须经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请假。请假情况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报告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分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授予事宜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后,系(院)将拟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学位办进行复核后报送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做出建议授予相应学位者名单,由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对列入授予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名单进行全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方可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凡答辩委员会没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相应学位标准的,可批准其进入审核程序;对经答辩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论文,但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修改论文(一年以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并从严掌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授予学位决定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表决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通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向学位办提交:①师生签字的学位论文3本以及规定格式的电子版学位论文,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表》1份。
第十五条 对于已授予学位的专业硕士论文,如发现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实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可撤销该研究生已授予的学位。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规定,给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研究生处负责解释。